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探索建立监事会长效监督机制
文章来源:《上海国资》    作者:郭春英    2012年01月17日 10:20

 

探索建立监事会长效监督机制

郭春英

 

 

随着国有企业和国资监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,外派监事会工作机制不断创新、制度逐步完善,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,防止国有资产流失,促进企业规范经营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。

外派监事会制度是国资监督体制的成功实践,如何适应国企改革发展的新形势,建立起监事会长效监督机制,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,越来越为国资监管部门所关注,同时也是外派监事会自身建设的重要课题。

 

外派监事会运作有效性欠佳

目前,较多的国企外派监事会监督效能低下,究其原因,有责任意识不强、组织机构设置不完善、监督检查人员欠缺,运作方式不到位等。但应该注意到,其中的监督检查力量薄弱是造成监督效能低下的主要原因。这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:

一是外派监事会配备不足。目前国企外派监事会基本上是效仿国务院国资委的机构设置,成立若干监事会,由一个主席、三到四名专职监事组成,每个监事会负责几个企业,以巡回检查的形式开展监督工作。而国企规模一般较大,所属单位部门又多,业务纷繁复杂,对于外派监事会而言,以一管多的监管模式,显然人手力量不足,难以为继,无论时间还是精力上都无法实现有效监督。

二是监督运作难以落到事前、事中整个过程。设置国企监事会并非单纯为了发现多少错误,其目的是维护国有资产安全、完整,防止国有资产流失,因此,事前介入、过程监督比事后检查更加重要。而在监管企业数量多,人手有限的情况下,监事会无法面面俱到,只能采取集中检查的方式,虽然见效快,但实际上只是事后审计,放弃了事前介入、过程监督,不但监督时效性差,而且易于造成重大错失。因此,探求建立长效监督机制不但完全必要,而且势在必行。

 

整合资源建立长效监督机制

监事会应以履行出资人监督职能为己任,构建以监事会为核心的企业监督体系,通过整合内部监督资源,突破人手不足的短板,逐步建立起长效监督机制。

首先要树立“和谐监督”理念,营造宽松的监督环境。

应当看到,监事会监督的目的和企业发展目标是一致的,切实摆正监督与服务的关系,做到寓服务于监督之中,通过提醒、警示、建议等措施为企业服务,促进企业主动合作,实现监事会与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,营造团结和谐、积极向上、高效有序的监督氛围。

其次是整合企业内部资源,构建企业监督机制体系。

监事会作为出资人派驻企业的常设监督机构,完全可以通过管理企业内审机构,指导纪委、子公司监事会工作,辅以财务、法律等部门的配合,构建起以其为核心,监督资源集中、协调统一的监督体系,从而降低监督成本,提高监督的效力。这正是完善企业监督机制的有效途径。

监事会整合企业内部监督资源,重点要做好对内审机构的管理和下属子公司监事会的建设:

其一,监事会领导企业内审机构,一方面有利于提升内审机构的权威性和独立性;另一方面,也有利于增强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力量,形成企业与派出监事会优势互补,双方共赢的局面。

对监事会来说,目前最突出的是人手少,力量明显不足,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方面几乎成了“空架子”。而将企业内审机构划归监事会管理,不啻增加了人员配备,为其履行职责、发挥监督制衡作用提供了组织保障。同时,这也使监事会融入企业监督体系有了“抓手”,避免游离于企业经营活动之外,而又在不参与、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的前提下,深度介入到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之中,便于掌握企业第一手资料,有效避免了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。

而在企业这方面,目前较多的国企中董事会与经理层成员高度重叠,在这种情况下,董事会、总经理领导内审机构,很可能形成决策、执行、监督职能集于一身,自己监督自己的不合理现象,致使内部监督效能低下。如由监事会领导内审机构,就能相对提升内审的地位,有效增强内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,改变了内部监督弱化的格局,确保内部监督机制有效运转,有效抑制 “内部人控制”的现象。

其二,推动企业下属公司监事会建设。

监事会推动企业向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派驻监事会、对参股投资企业派驻监事,延伸监督触角。指导子公司监事会正常开展工作,定期组织子公司监事会工作联席会议,推动子公司建立完善监事会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,增强对子公司的监管力度。

 

以企业监督体系做“实”监事会

通过内部监督资源的整合,监督体系的建立,特别是将内审机构作为监事会常设稽核机构,保证了监事会日常监督检查、年度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。通过持续不断经常性的监督检查,使企业放弃对集中检查的投机心态,保持经常性的警醒。切实将监事会的职责权力落到实处,充分发挥监督制衡作用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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